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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

返回列表 来源: 发布日期: 2020.11.28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

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》已于202011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,现予公布,自202111日起施行。

  生态环境部部长 黄润秋

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 何立峰

 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

 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

  国家卫生健康委主任 马晓伟

20201125

国际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.pdf 

国家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

第一条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名录。

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(包括液态废物),列入本名录:

(一)具有毒性、腐蚀性、易燃性、反应性或者感染性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;(二)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,可能对生态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,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。

第三条列入本名录附录《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》中的危险废物,在所列的豁免环节,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,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。

第四条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,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,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。

第五条本名录中有关术语的含义如下:

(一)废物类别,是在《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》划定的类别基础上,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危险废物进行的分类。

(二)行业来源,是指危险废物的产生行业。

(三)废物代码,是指危险废物的唯一代码,为8位数字。其中,第1-3位为危险废物产生行业代码(依据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(GB/T 4754-2017)》确定),第4-6位为危险废物顺序代码,第7-8位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。

(四)危险特性,是指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具有有害影响的毒性(ToxicityT)、腐蚀性(CorrosivityC)、易燃性(IgnitabilityI)、反应性(ReactivityR)和感染性(InfectivityIn)。

第六条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,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。

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,属于危险废物,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,并按代码“900-000-××”×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)进行归类管理。

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,不属于危险废物。

第七条本名录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动态调整。

第八条本名录自202111日起施行。原环境保护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、公安部发布的《国家危险废物名录》(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)同时废止。

 

附表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1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2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3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4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5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6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7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8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9

2021年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-10

……

注:1。所列危险特性为该种危险废物的主要危险特性,不排除可能具有其他危险特性; 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,表示该种废物具有列在第一位代码所代表的危险特性,且可能具有所列其他代码代表的危险特性;“/”分隔的多个危险特性代码,表示该种危险废物具有所列代码所代表的一种或多种危险特性。

2。医疗废物分类按照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执行。

 

附录

 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

本清单各栏目说明:

1序号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顺序编号;

2废物类别/代码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或代码;

3危险废物指列入本目录危险废物的名称;

4豁免环节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环节;

5豁免条件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应具备的条件;

6豁免内容指可不按危险废物管理的内容;

7。《医疗废物分类目录》对医疗废物有其他豁免管理内容的,按照该目录有关规定执行;

8。本清单引用文件中,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清单。

 

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

国际危险废物名录(2021年版)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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